以下是《物业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由于《物业管理条例》篇幅较长且持续更新,建议登陆中国政府网等国家官方渠道,查询其全文内容及其最新版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秩序,制定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有权自治管理或者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与其资质相应的服务,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四条 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履行义务,参与管理并行使选举权等权利。业主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费用。
第五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组织成立,应当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管理机构。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进行的物业管理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业主有参与前期物业管理的权利并享有监督的权利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临时服务期限等相关内容。更多内容请您访问中国政府网等官方网站查询最新条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