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的“五不准”包括:
1.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2. 不准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为由,在基本农田上进行与农业开发无关的其他项目工程设施建设;
3. 不准批准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发包给农户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搞与农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养植、水产等养殖业及其他副业;已分包从事上述项目的农户必须予以纠正,并给予土地权属单位经济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个人承担;如情况严重,必须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4. 不准破坏基本农田的基础设施及生态环境;对擅自占用和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的,必须给予经济处罚,由此造成水渠、机井、涵闸等设施损坏的,要按标准予以赔偿;
5. 不准在基本农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挖砂、取土等毁坏田地的行为。一旦发现在基本农田上有以上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对单位及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因特殊需要必须改变土地用途的,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损失程度,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个人或单位负责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损坏的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和经济损失要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批准占用的农田应按非法占用论处并予以拆除清理等相应处罚措施。在进行审核和管理时应坚持科学评估和规范运作的要求以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有序利用。同时对于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并公开透明地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地方实施而有所差异,建议查询当地的政策规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请进一步咨询相关的政府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