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的部分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商品房预售是指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前期开发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后,通过合法方式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行为。开发经营企业在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领取房地产证之前进行的房屋销售行为均为预售行为。从事商品房预售应当依据本办法进行。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预售行为,购房人有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或提出诉讼。城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职能。中国人民银行驻城市金融机构协助做好商品房预售监管工作。城市土地、规划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共同做好商品。本市的居民、外地来投资的企业单位或常驻机构以及其他购房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城市各类商品住宅及其他的新建房屋,包括商业房屋预售均执行本办法。本市的城市开发经营企业资质等级、资质审查等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管理。房地产开发的土地管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房地产转让应按国家和地方房地产转让有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商品房屋转让仅指预售房屋及产权交易过程的活动和权利转让行为等。新建商品房的预售必须遵守公平、公开的原则和实行综合开发的原则等。新建楼盘的规模不宜零星分散出售商品房的建设规划原则上一次开发规模控制在总土地面积的3万平米以内可做为综合立项处置暂不做预售楼群(幅地户数大型改造项目除外)。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均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未经许可擅自预售的商品房一律不得进行产权登记办理产权证件待证件完备后视实际情况可予以补办相关手续并可酌情处罚。(管理监察部门的日常工作应与整顿房地产业强行预售配套开展进行)。商品房出售者不得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完全落实或不具备商品房交易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实施变相的商品房买卖行为更不得借预收房款之机囤积土地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禁止采取集资联建等形式规避预售管理进行变相预售等非法行为否则视为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营企业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必须有商品房开发经营资质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新建房屋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由开发经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与当地政府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无关其所有权人或其他任何民事主体的不当诉求扰乱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的其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其损失由本人自负政府相关部门应全力支持新建房屋的依法开发建设和销售等。
由于内容较多且可能涉及到法规和政策的不断更新,具体的内容应参考政府部门发布的官方文件和公告来了解完整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以及相关规定和实施细节等详细内容信息以了解实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更新。如果有相关的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解读相关法律法规的话,可以向当地的相关部门查询或者直接寻求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以得到更准确的解答和帮助。